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2407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蘇怡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2尚欠金額「14,272」之記載,應
更正為「25,129」。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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