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小字第42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桃勞小字第42號與被上訴人 蔡孟耘 、
蔡育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9月5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