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罪等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5、6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且附表編號1、2、3之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5年度聲字第31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附表編號4、5、6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聲字第9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4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附表編號1、2、3之罪與附表編號4、5、6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應接續執行之,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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