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原告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送達代收人 林彥慧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六日以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三一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其時起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二十一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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