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宗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詹沛瀠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叁萬柒仟零肆拾柒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關於原判決主文第1項
此項乃判命上訴人依約移轉主文第1項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予被上訴人併繳付系爭房地之貸款。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地相近路段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坪159,000元,又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71.46平方公尺(計算式:63.96+7.5=71.46),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3,437,047元(計算式:71.46×0.3025×159,000=3,437,047)。是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37,047元。
㈡關於原判決主文第2項
此項乃判命上訴人依約給付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因懲罰性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此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㈢3,437,047元+500,000元=3,937,047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10日);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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