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君蓉 被告 胡宜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原告另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擴張訴之聲明,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且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雖不符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式要件,然本院認有就原告與被告間紛爭一次解決之必要,其中牽涉是否另徵訴訟費用,及原告擴張聲明有無理由等之判斷,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邱佳玄法官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