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9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10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