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淑真
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