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50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超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各一份。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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