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家庭困頓,父母離異,弟妹年幼又在學,全家經濟重擔均由聲請人一人支撐,母親常年臥病在床,依靠藥物維持健康,而聲請人自民國96年
4月27日羈押迄今已逾7月,全家頓失所依,均靠舉債度日。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案情均已供明在卷,犯後態度良好,從未意圖逃避刑責,有固定之住居所,顯無逃亡之虞,亦無勾串共犯及偽造、變造證據之情事。且本件業經本院判決認定聲請人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7年10月在案,縱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理由,應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情事,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6年6月25日將被告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同年9月20日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同年9月25日起延長2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復因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同年11月22日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同年11月25日起延長2月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審酌一切事證後,認本件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業經本院第一審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10月,惟全案仍未定讞,難以期待被告於涉此重罪之下,能自動到案接受將來之審判、執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原羈押理由未消滅,且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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