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秀華被告田蓓蒂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罪,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秀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秀華因被告田蓓蒂犯詐欺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173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729號分別判處拘役50日、50日,合併定應執行拘役95日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9年度簡字第2729判決書,及聲請人檢附之具保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暨拘提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函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