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紙。
二、郵票三十四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紙。
二、郵票三十四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