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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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允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藍允成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藍允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文字恐嚇告訴人 陳立維 之數行
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僅因於網路遊戲平台與告訴
人發生爭執,即在遊戲聊天室以文字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恐懼,並助長社會暴戾歪風,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之素行、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和解之態度、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及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為命理師、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本院審易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子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52號被告藍允成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允成與陳立維均為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玩家,經該遊戲隨機配對後,分屬不同陣營進行對戰,藍允成所屬陣營落敗後,陳立維以暱稱「 許胖胖 生日快樂」,在英雄聯盟聊天室內對藍允成傳送「上面寫什麼失敗?」等語,使藍允成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13日23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之住處,以暱稱「幫銅學戒網癮」,在前開聊天室內,先向陳立維傳送「失敗了還是可以把你媽腦袋打破」等語,並傳送陳立維之英文名字「WiwiJhon」,再傳送「明天板橋幫會去你家找你」、「你叫你媽小心點」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陳立維,使陳立維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陳立維報警處理,警方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立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藍允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有於上開時地以暱稱「幫銅學戒網癮」,在英雄聯盟聊天室內傳送「失敗了還是可以把你媽腦袋打破」等語,並傳送陳立維之英文名字「WiwiJhon」,再傳送「明天板橋幫會去你家找你」、「你叫你媽小心點」等語。2告訴人陳立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被告所屬陣營與告訴人所屬陣營對戰後落敗,在英雄聯盟聊天室內,告訴人有對被告先傳送「上面寫什麼失敗?」等語,被告旋於上開時間以暱稱「幫銅學戒網癮」在該聊天室內對告訴人傳送上開恐嚇訊息,使告訴人心生畏懼。3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5紙、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遊戲帳號交易紀錄1份暱稱「幫銅學戒網癮」之帳號為s00000000,現由被告使用。4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線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7月22日競舞電競字第0110072201號函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IP用戶資料各1份110年6月13日23時許使用英雄聯盟暱稱「幫銅學戒網癮」帳號之網路IP位址為「111.184.94.7」,申登人為 藍友孚 ,帳單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5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藍友孚為被告父親。6英雄聯盟聊天室訊息截圖照片18張1.告訴人以暱稱「許胖胖生日快樂」對被告傳送「上面寫什麼失敗?」等語。2.被告以暱稱「幫銅學戒網癮」,在英雄聯盟聊天室內對告訴人傳送前開恐嚇訊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告訴人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則在刑法評價上,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檢察官吳子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田書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