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王浩懿 債務人邱 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邱秀雲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314,304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5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63,75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邱秀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浩懿、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6242元│秀雲│4月01日起│││├──┼───┼─────┼──────┼──────┼───────┤│002│新臺幣│王浩懿、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1787│秀雲│4月01日起│││││元│││││├──┼───┼─────┼──────┼──────┼───────┤│003│新臺幣│王浩懿、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57407│秀雲│4月01日起│││││元│││││├──┼───┼─────┼──────┼──────┼───────┤│004│新臺幣│王浩懿、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57407│秀雲│4月01日起│││││元│││││├──┼───┼─────┼──────┼──────┼───────┤│005│新臺幣│王浩懿、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60458│秀雲│4月01日起│││││元│││││├──┼───┼─────┼──────┼──────┼───────┤│006│新臺幣│王浩懿、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60458│秀雲│4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浩懿、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242元│秀雲│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浩懿、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787│秀雲│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王浩懿、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407│秀雲│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王浩懿、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407│秀雲│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王浩懿、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458│秀雲│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王浩懿、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458│秀雲│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