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7號再抗告人杰諾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潘德源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6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本件相對人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以其因再抗告人杰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杰諾公司)所承租之廠房起火所引發之火災受有約新臺幣(下同)7515萬1700元之損害,再抗告人潘德源為杰諾公司負責人,就火災發生有監督管理之疏失,應與杰諾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抗告人恐有隱匿或處分其財產之情事,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聲請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就再抗告人之財產在10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聲明異議,經橋頭地院裁定駁回後,復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杰諾公司承租之廠房及其財產於火災中受有重大損害,潘德源為杰諾公司負責人,其與杰諾公司之既有財產或資力,因本次火災受影響程度應非輕微。考量相對人初步預估損害金額,及除兩造之廠房外,另有鄰房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房屋起火,本次火災造成之損害甚鉅,而再抗告人對於相對人之損害及請求,態度消極,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相對人已釋明再抗告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相對人之釋明固有不足,然其既陳明願供擔保,自無不合等詞,因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惟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查本件相對人所提兩造通聯紀錄譯文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僅釋明再抗告人拒絕給付,對於再抗告人有何隱匿財產,甚或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相對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等情,則未提出證據釋明。原裁定徒以再抗告人拒絕給付,即謂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逕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不無可議。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媛媛法官陳駿璧法官張競文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