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法定格式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二、聲請人近2年稅捐資料、財產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摺等)。
三、聲請人所有不動產,現況價值若干?其上有無設定抵押權,如有,則抵押權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若干?
四、提出與債權人 呂月好 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五、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六、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如:薪資單正本)。
七、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八、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九、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十、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清償之金額。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及 陳明 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