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20號聲請人 詹勲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1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13636-01000002同上089-ND-0013637-21000003同上089-ND-0013638-41000004同上089-ND-0013639-61000005同上089-ND-0013640-21000006同上089-ND-0013641-41000007同上089-ND-0013642-61000008同上089-ND-0013643-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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