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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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57號原告 鄭民崇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證據方法及附具決定書。復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亦分別規範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正確之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以111年度簡字第5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以及具狀表明正確之被告,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但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堪以認定。是原告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