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更(七)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廣盛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 律師
陳傑明 律師 連銀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22頁第21行理由欄五之㈢內關於「併予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併予宣告緩刑5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院10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2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2頁第21行理由欄五之㈢內關於「併予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與主文欄內「緩刑伍年」之記載不符,此部分顯係「併予宣告緩刑5年」之打字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