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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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11號聲請人甲○○
乙○○共同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即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甲○○、乙○○之監護人之印鑑證明,或聲請人與書記官電話聯絡後,親自到院表明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聲請人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拋棄繼承通知書),如聲請人無法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