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所為97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三頁第十四行關於「千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千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第14行關於「千萬元」之記載,經核對後,玆發現有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徐千惠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