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83號原告 高許秀梧
李 許碧玉 許碧月 陳初鶯 (即 許春輝 之承受訴訟人) 許菁芬 (即許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許程超 (即許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許程鈞 (即許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許程順 (即許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許程智 (即許春輝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原告 許娟寧 (即許春輝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林蘇秋蓮
林素娥 彭永珍 陳絹 黎國慶 (即 陳阿娥 之承受訴訟人) 黎秀玲 (即陳阿娥之承受訴訟人) 黎秀琴 (即陳阿娥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律師
劉博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家事法庭一百零七年度家調字第二五五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嗣經調解不成立,改分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據另案原告 歐琪麗 撤回而終結,有原告民事陳報狀、民事撤回起訴暨聲請退還裁判費狀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