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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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5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游信章 、 游信達 、 游淑雲 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304號),惟游信章、游信達、游淑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 陸萬 陸仟伍佰壹拾捌元(566,518元),應繳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計算式:6,170-500=5,670】。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