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普東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普東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