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玲姬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5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周玫芳法官王本源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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