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黃思敏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被告 蔡相忞 被告旗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木和 訴訟代理人 黃淑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唐照明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