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9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南倩 相對人即債務人鎮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安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