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國隆分別於①民國92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最高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②93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5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289,735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
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翊鴻※101年度司促字第259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李國隆│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69,793元││月29日起│││├──┼─────┼─────┼──────┼──────┼──────────┤│2│新臺幣│李國隆│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219,942元││月1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2│新臺幣│李國隆│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219,942元││月18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