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 黃獻能 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黃獻能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修正第151條第1項、第7項及第4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積欠銀行信用卡等債務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96,782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於民國100年8月間,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中國信託銀行雖提出180期、0利率、月付4,512元之還款方案,惟聲請人於99年間因車禍案件入監服刑9個月出監後,迄今仍無法謀得正職,目前以撿拾資源回收物品維生,月收入約12,000元,加計三名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領取之中低入補助款1,200元,家庭月總收入為15,600元,若扣除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及三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後,實無法負擔按月繳納4,512元之協商條件,遂經中國信託銀行於100年8月26日書面通知前置協商不成立。又聲請人罹患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等疾病,因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而無法進行手術安裝心臟支架。今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聲請人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乙節,業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中國信託銀行,並有該銀行100年11月28日覆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至60頁),自堪信聲請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協商而不成立為真實。又聲請人98年度、99年度無各類所得,且無房地等資產,此有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並有該稽徵所100年11月22日北區國稅金門四字第1001007965號覆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4至47頁)。再聲請人罹患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等疾病,亦據提出衛生署金門醫院(乙種)字第0031079號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並有該醫院101年3月16日衛署金醫歷字第1010001254號覆函附卷可據(見本院卷第116至137頁)。是聲請人主張其因案服刑出監後,因罹患上開疾病,無法謀得正職,而自陳其每月收入約12,000元,家庭月總收入為15,600元等情,均堪認屬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僅12,000元、加計其三名未成年子女每人月領之中低入補助款1,200元,家庭月總收入為15,600元,而其陳報並於本院101年2月17日調查所陳之每月必要支出包括房租3,000元、伙食費2,100元、水電費1,500元、電話費300元、三名子女之撫養費共6,900元,合計13,800元,就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支出後,聲請人每月僅餘1,800元可資運用,顯已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要求按月清償4,512元之協商條件,堪認聲請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志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