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珠燕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肆拾玖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9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現金卡借款契約,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