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國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具保人 宋瑋 凡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094號、第23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瑋凡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范國欽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由具保人宋瑋凡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分別派警及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31日竹檢 坤宙 104助335字第024469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