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國欽
徐偉銘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護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094號、第2334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森林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