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杰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鴻杰因涉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陳鴻杰坦承犯行,且有被害人指述,被告偽造之詐騙信封、存證信函、傳送之詐騙簡訊等在卷可證,犯罪嫌疑重大,且自民國100年11月1日起至101年8月5日止,詐騙被害人以匯款或現金交付詐騙款項高達55次,共計詐得新台幣275萬7,000元,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自101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陳鴻杰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查被告陳鴻杰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01年8月5日止,詐騙被害人以匯款或現金交付詐騙款項次數之多,詐騙金額亦高達數百萬元,前又有詐欺前科紀錄,因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2年2月15日起延長被告陳鴻杰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