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方 林菊枝 被告技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瑞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供擔保物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723,285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3,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之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附表:
┌──┬────────────────┬─────┬─────┬────┬─────────────┐│編號│供擔保之物│公告現值│面積│設定│價額││││(元/㎡)│(㎡)│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01│苗栗縣○○鎮○○段○○○○號土地│19,000│5,001.70│40/10000│380,129元│├──┼────────────────┼─────┼─────┼────┼─────────────┤│02│苗栗縣○○鎮○○段○○○○○○號土地│19,000│35.24│1/250│2,678元│├──┴────────────────┴─────┴─────┴────┴─────────────┤├──┬────────────────┬───────────┬────┬─────────────┤│03│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全部│254,500元│││門牌:苗栗縣頭份鎮蟠桃里10鄰信一││││││街5號7樓)││││├──┼────────────────┼───────────┼────┼─────────────┤│04│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全部│85,978元│││門牌:苗栗縣頭份鎮蟠桃里14鄰信三││││││街16號地下一樓)││││├──┴────────────────┴───────────┴────┼─────────────┤│合計│723,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