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財產所有人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永富
蕭欣欣 劉奕志 林仁祥 梁昆得 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被告詐欺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已於民國107年4月16日依職權裁定命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命其參與之理由已詳載於該次裁定。
三、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案件已定107年9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進行審判程序。上開參與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