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3起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進金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楊福彰 │花蓮市農會信用│98年3月11日│6,547元│FA0000000│0000000-││││部││││5│├──┼───────┼───────┼───────┼───────┼─────┼────┤│002│ 呂永耀 │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3月5日│3,052元│DA029680│1100-1││││二信用合作社美││││││││崙分社│││││├──┼───────┼───────┼───────┼───────┼─────┼────┤│003│ 黃振烈 │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2月28日│5,266元│EA0000000│1200-6││││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