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鍾秉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劉秀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7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方興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19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政章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國堯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