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甲○○被告丁○○
戊○○己○○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複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抬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