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更(一)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更(一)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更㈠字第47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本院98年度抗更㈠字第47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件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惟再抗告人並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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