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32號聲請人伍零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致達 代理人 黃雨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林妙穗┌───────────────────────────────────┐│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應州工程有限│上海商業儲蓄│108年1月10日│21,609元│HYA0000000│││公司 張斯閔 │銀行信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