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99號聲請人 張鴻梧 即鴻錦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曜捷運通股│國泰世華│107年10月4日│1,883元│IA0000000│├──┤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2│ 吳如雪 │光華分行│107年10月4日│1,633元│IA0000000│├──┤│├──────┼─────┼─────┤│3│││107年10月4日│1,633元│IA0000000│├──┤│├──────┼─────┼─────┤│4│││107年10月4日│1,733元│I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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