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二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侯德海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94年2月20日│254,600元│VB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