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甲○○
號1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民國94年9月2日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志上興業有限公司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2月5日│62,200元│HC0000000││││純華│限公司嘉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