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49號原告 陳瑞胤 被告 潘文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5,341元,應徵裁
判費20,40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904元。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