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債權人 陳智能陳輝雄 之繼承人
陳淑芬 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富美 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慧珊 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林玉温 即陳輝雄之繼承人前列五人共同債務人人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黃双 法定代理人 鄭陳麗娟 法定代理人 許德和 法定代理人 黃慶昌 債務人雙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慶昌兼法定代理人 黃樹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零參萬玖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債務人人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紹洋 已於民國96年10月11日死亡、雙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埋人 黃達鍾 已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紹洋、債務人雙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達鍾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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