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沈冠奇 被告 鍾天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35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林軒鋒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