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債權人 陳智能 即 陳輝雄 之繼承人
陳淑芬 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富美 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慧珊 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陳林玉温 即陳輝雄之繼承人前列五人共同上列債權人陳智能即陳輝雄之繼承人等五人因與債務人 黃樹林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智能即陳輝雄之繼承人等五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人和實業有限公司、雙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二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二、若相對人人和實業有限公司、雙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