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慧君選任辯護人陳慧錚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適用法條尚有疑義,可能涉及罪名變更之告知,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