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黄義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零點零貳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8月19日16時50分許,在彰化縣○○鎮○○巷00號之1,查獲被告黄義龍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
0.0271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900093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3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0年2月9日釋放,並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送驗數量淨重為0.0326公克、驗餘數量淨重為0.0271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093號鑑驗書附卷足參。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依現行實務採行之鑑定方法,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甲基安非他命併同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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