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7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萱榆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
4月12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判決係於106年4月24日送達至如上之上訴人住所且由與其同居之叔父 林添壽 代收,有送達証書1份為證,依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暨民事訴訟法第13
7條第1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之規定,是本件判決已於該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復加計在途期間1日,則上訴期間業於同年5月5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同年5月9日始行上訴,有加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之上訴狀可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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